1.参展企业必须如实完整填写申报资料,提交组委会商交组审核。
2.审核通知通过网上回复的形式进行送达,通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之日。
3.参展企业必须按照网上通知及时进行缴费及选择展位和提交资料。
4.参展企业在参展期间要严格遵守会场秩序,现场演示避免噪音及粉尘污染,保证不在现场销售产品。
5.参展企业在参展期间需保管好各自的贵重物品(如笔记本、手机等随身物品)。
6.参展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布展和撤展。
7.申请特装展位(光地)的参展企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:
·7.1参展企业在交纳展位费的同时,另需交装潢期间电费、卫生清扫服务费等20元/m²。
·7.2根据特装展位位置、规格、高度(*高不超过3.5m)作出装修方案及三视图,注明参展企业和装潢公司名称,并于2010年5月5日前报送组委会商交组审批。用于特装展位装修的主材应以钢、铝为主,其他辅助材料必须达到防火要求。
·7.3 装修方案审批同意后,参展企业或联系的装潢公司(以装修方案上注明的为准)须在展馆外完成组件制作,2010年5月8日后方可进馆拼装,2010年5月20日前完成拼装固定。
· 7.4参展企业或企业委托的装潢公司(以装修方案上注明的为准)入馆进行特装展位拼装前须交纳装修保证金,50m²以下1000元,50-100m²2000元,100m²以上3000元(结束后10天内退还)。拼装施工时必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,遵守场馆的管理规定,不得损坏展馆内的墙体、柱、地面和消防设施。
·7.5参展企业或企业委托的装潢公司(以装修方案上注明的为准)必须在展会结束后7天内拆除特装展位,清运所有物品和杂物,否则组委会商交组将扣除装修保证金。
8.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,门博会组委会商交组有权进行调整或责令参展企业改正,情节严重的,有权在展示期间无条件收回展位。
8.1 私下转让展位的;
8.2 参展产品种类与原申报种类不相符的;
8.3 在门博会期间进行现场展销、零售的;
8.4 现场噪声严重影响周围参展企业的。
9.隐私保护:保护参展企业的隐私是组委会商交组的一项基本原则,组委会商交组保证不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参展企业的注册资料,但下列情况除外:
9.1 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;
9.2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;
9.3 按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;
9.4 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;
9.5 因为网上宣传及制作门博会会刊的需要。
10.免责申明
10.1组委会商交组不保证满足参展企业的全部需求;
10.2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,导致推迟或终止门博会举行的,组委会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11.法律管辖
11.1本协议的订立、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院管辖。
11.2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,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时,任何一方均可向组委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