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中**都网讯】2010年11月底,市民肖女士参加了某团购网站举办的活动,现场向南京鸿鹏木业经营部缴纳了100元现金作为订金,订购了3套木质房门。当时,双方约定,商家送货上门安装后再付全款。
眼看过了半年,到了2011年5月,商家终于把货送到了肖女士家楼下。可商家却再次提出,要缴纳了全款才能把货送上楼。肖女士不同意,商家退走了货物,并拒绝退还之前的所交的款项。
南京市工商局有关人士表示,根据《合同法》有关规定,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。“商家单方面擅自更改合同,消费者有权拒绝。”*终经过调解,商家退还了肖女士钱款。